实录 | 董万程:民法典合同编中涉第三人合同立法问题研究
主持人(张良):下面有请董万程教授发言,董老师是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言题目是《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涉第三人合同立法问题研究》。
报告人:董万程(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民法典合同编中涉第三人合同立法问题研究》
董万程: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涉第三人合同立法问题研究》,这是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时候的一个专题。今年9月5号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了民法典分编草案以后,我仔细核对了一下合同编草案,结合自己的合同法教学,认为草案存在一些问题。我在此提出一些观点。
我论文的核心观点为:合同编应该增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则、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规则以及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规则。合同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责任。例外就是第三人做担保,将来第三人要承担责任。这是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有代位权、撤销权也涉及到第三人的责任,委托合同、保险合同、中介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等也大量涉及第三人,这些是涉及第三人合同的一般规则,我们现行法律基本上有规定。涉及第三人合同的特别规则包括:利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不真正连带债务,其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现行《合同法》第65条、第66条所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第三人代为履行,也是涉及第三人的特别规则。此次合同编草案对第三人代为接受规则进行了修改,即第313条第2款。为什么要规定这三个规则?原因如下:现行法律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并无此规定,利他合同中草案第313条第2款是对第1款的扩大化。国外的第三人利益条款中,权利和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法律责任。草案第313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违约责任,但存在漏洞。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义务,仅设定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能否依据第313条第2款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认为草案第313条第2款可以被视为利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合同法有两本案例书值得参考,其一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强所著《民事类合同法总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研究。其二是王利明所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从判例角度看,上述这三个规则都已经成型并得到理论界的透彻研究,但是现行《合同法》并无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利他合同中有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如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途中,员工乘车受到损害,最终员工以第三人身份起诉运输公司。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如租客承租房主的房屋,在接待客人中天花板坠落,将租客的妻子和客人砸伤,租客的妻子作为承租人和受害的客人都以第三人身份起诉,德国法院最终判决房主承担民事责任。德国法院之后将其范围扩展到对除人身伤害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救济情形。如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妥当履行合同,帮助老人起草好遗嘱,致使老人长女少得一半遗产的情形中,长女和幼女共同继承遗产,长女向法院起诉律所,律所辩称长女与律所并无合同,德国法院认为老人与律所的合同,不仅保护老人的利益,还保护与老人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长女可以就此合同起诉。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案例中最典型的是:原告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信用社擅自解封,法院判决认定信用社侵害被告的债权,承担解封数额对应的赔偿责任。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也创新性地裁判了一个案件:有一个女大学生出国,单位不愿意协助她办理出国手续。这位北京同学的亲戚(在郊区开了工厂)开了一封介绍信,证明该女大学生是本单位员工,外事部门应当办理护照。与该女大学生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最终起诉郊区的工厂,理由为其出具证明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与女大学生的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接受跳槽者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于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司法实践与相关法律已经作出很多规定,但对是否应该承认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也争议颇多。本人认为应将上述三个规则写入合同法。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